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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洋大會充滿懸念 中國會否雪中送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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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與哥斯達黎加聯合舉辦的聯合國第三屆海洋大會即將於6月9日在法國尼斯拉開帷幕。聯合國在2015年提出的在2030年達到的17項可持續發展目標(ODD)中的第14個就是“ 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和海洋資源以促進可持續發展”,為了采取具體的保護海洋的措施,聯合國便於2017年在紐約舉辦了首屆海洋大會,並且,決定今後每三年舉行一次,由於新冠疫情的原因,第二屆海洋大會於2022年由葡萄牙與肯尼亞在裡斯本共同舉行。


聯合國海洋大會有何作用?

對總部位於美國的專門從事海洋保護的非政府組織Oceana的歐洲辦公室公關負責人Nicolas Fournier 來說,對海洋的大會的作用有不同的解讀,他說:“如果僅僅從框架上來看,海洋大會,同聯合國的氣候峰會有所不同,會議並不會達成什麼重大的政治決策,盡管人們對氣候峰會的看法也不盡相同,海洋大會舉辦的目的是將已有的有關海洋保護的一些架構與機制匯聚在一起,從過去的經驗來看,出席會議的國家往往是有備而來,並且在大會上做出一些聲明,這就可以推動一些議題的進展,由於會議在歐洲,在法國舉行,這就使舉辦國受到一定程度的壓力,當然,大山也有可能會生出一個小老鼠,會議或者會無果而終,就我們非政府組織而言,我們試圖向與會者施加壓力,敦促他們做出更加充滿雄心的目標。”


確實,法國總統馬克龍今年三月宣布了尼斯會議的八大目標,而其中首當其沖的就是要獲得60個公約簽署國的批准,從而使2023年通過的聯合國的《公海條約》得以在今年年底之前付諸實施,聯合國的《公海條約》的英文簡稱為BBNJ,不過,隨著會議舉辦日期的臨近,舉辦方的希望似乎越來越渺茫,截至今天6月6日,僅僅32個國家批准了該條約,雖然依然還有多個歐盟成員國可能會緊跟而上,但是,舉辦方評估會議期間批准該條約的最樂觀的數據也不會高於50個。

北京會否給巴黎帶來驚喜?

那麼,中國歐盟一道積極參與了《公海條約》,中國又是最早簽署該條約的國家之一,中國政府昨天剛剛宣布中國副主席韓正將領銜出席尼斯會議,北京是否有可能在會議期間給法國帶來一個驚喜?


對密切跟蹤BBNJ談判過程的Nicolas Fournier來說,“ 對中國屆時會作出什麼樣的表態?外界很難琢磨,因為中國是信息不太透明的國家之一,一直到會議舉辦的前幾天,中方都沒有宣布究竟會有誰會率領代表團出席尼斯會議,今天北京既然宣布由副主席韓正帶團出席會議,或許會作出一些重要的聲明。“

那麼,北京政府為何在《公海條約》簽署了一年半之後,依然沒有加以批准?對此綠色和平組織北京辦公室海洋項目負責人周薇女士認為,這主要是由於批准過程還必須遵守一定的程序,她說:“我們當然也是希望中國能夠加快地批准BBNJ協定,在聯合國海洋大會的時候協定能夠達到生效的門檻,就像您所說的,中國在BBNJ 的談判過程中還是非常積極的,然後在協定擬定時也積極的參與了政府間會議,與其他國家一起強調必須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來達成協議,中國也在開方簽署的首日就簽署了協定,另外,中國還在今年中法的共同聲明中承諾要同法國一道共同努力使條約早日得以生效,所以,我相信中國方面也正在做一些積極的准備。“


針對法國媒體有關中國或者由於南中國海的原因而遲遲沒有批准條約的說法,周薇女士指出:“我可以介紹一下中國批准法律法規的一些基本的流程,必須通過國務院與人大常委會的批准,這當然同其他國家也一樣,另外,除了這些流程之外,還包括一些實質性問題的研究,包括協定對中國的影響,一旦批准加入之後,中國必須承擔什麼樣的責任與義務,中國是否已經劇本上述能力?倘若不具備,還需要做一些什麼樣的調整與准備,這其中包括對一些條約條款的解讀,我據的其實這也是好事,這意味著一旦批准之後,中國方面會去非常認真地執行這條約。“

《公海條約》對打擊污染過渡捕撈有何對策?

聯合國的《公海條約》的重點是加強對占全球60 % 的海洋的公海的保護,內容涉及減低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規范海底資源開發,減低海上運輸污染等等,如果說聯合國有專門的機構對海底開發,塑料污染以及海上運輸等進行規范,對海水資源的過渡捕撈卻並沒有明確的監督機制,那麼,《公海條約》批准實施後會帶來哪些具體的措施?對此,維也納大會國際政治學博士生呂文雯將《公海條約》作為自己的研究課題,並且跟蹤了公約的相關談判,她解釋說:

“ 我覺得聯合國《公海條約》最有效的保護措施之一就是在公海設立海洋自然保護區,因為就目前而言,在公海是沒有自然保護區的,就我的觀察,現在有許多國家在討論建議設立公海海洋保護區,我四月份在紐約聯合國總部參加會議時就觀察到許多國家都在積極討論設立海洋保護區的一些規則,這些保護區是有一定的管理計劃與方案的,這些方案就會涉及到過渡捕撈,甚至是特定季節禁止捕撈,而且,公海條約中還包括一個信息共享機制,這些信息,這些信息會來自一些國家的自然保護區,也來自一些公海活動的環境評估,這些數據可以幫助各國了解污染以及過渡捕撈的情況,以便追蹤過度捕撈或者造成污染的責任方。另外,我認為公海條約的另一大重要的保護措施就是對環境影響必須作出評估,任何締約方要在公海開展活動必須首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所以,這一評估往往也會涉及締約國管轄區以內,因為海洋是相連接的。這些措施對污染以及過渡捕撈都會產生一些規范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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